民主党派成员违纪违法警示案例

发表时间:  2024-04-29来源:  中国民主促进会河南省委员会

张国志,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吉林前郭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民主党派成员,大学学历。

2012年12月,任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2013年11月,任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2016年2月,任吉林省体育学院副院长;2017年11月,任吉林工商学院副院长。

一、纪委监委查处情况

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监委对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张国志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相关规定,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违规办理招标投标;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职务廉洁的相关规定,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在下属单位核销个人医疗费,默许其妻子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社会公德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张国志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规办理招投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丧失社会公德,侵占国家财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监委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国志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建议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除张国志民主党派会籍;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二、司法机关查处情况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贪污、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张国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张国志贪污所得赃款返还给被害单位,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张国志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国志利用其担任松原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套取财政资金、安排近亲属在下级单位挂名领取薪酬等方式,先后五次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国志利用其担任前郭县副县长、松原市副市长、吉林省体育局副局长、吉林体育学院副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松原市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柴宝林、姚建平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资金拨付、荣誉表彰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万余元。

庭审中,张国志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法庭主持进行了法庭辩论,张国志做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被告人张国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张国志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属自首,对其贪污罪依法减轻处罚。张国志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真诚认罪悔罪,对其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通过以上案例,看到国家反腐无禁区: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这类人员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虽然不是中共党员,但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领域一方面是我们党依法执政、通过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这些领域出了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巩固扩大反腐败斗争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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